保安竞业限制引关注
近日,人社部与最高法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,其中一起保安竞业限制纠纷案颇为引人关注。某保安公司招聘李某担任保安,月薪3500元,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。合同到期后,李某跳槽到另一家保安公司,原公司认为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,申请仲裁。
李某是否为适格主体
仲裁委员会认为,竞业限制主要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,限制不正当竞争。本案中,李某岗位难知悉公司商业秘密,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有接触可能,所以李某不是竞业限制义务适格主体,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无约束力。
企业与劳动者需注意
现实中竞业限制有被滥用现象。法律界人士提醒,劳动者签协议前要学习法律、理解内容,不盲目签。企业聘用相关人员应有合理评估程序,明确条款,避免纠纷。竞业限制是保护企业的“金钟罩”,不是绑员工的“紧箍咒”。
转载请注明来自北京资讯网,本文标题:《月薪3500元保安跳槽被索20万违约金!合理吗?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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